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95号
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三界镇1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4958876Y(1-1)
法定代表人:吴慧枝,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2021年1月12日本院受理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定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前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被告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后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反 修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