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3民初274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传宋,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远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福邻广场A座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PW959E。
法定代表人:祝远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安徽远胜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远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