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122执2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阜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皖0122民初12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下内容:阜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42.9元及利息。 本院依法执行立案后,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人工查询、传统调查等,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多轮查询和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发起本案标的额的冻结,冻结期限截止至2026年4月2日,实际冻结金额3058元,划扣到存款3058元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三、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综上,由于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已穷尽多种调查措施,执行到位案款305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治措施、强制措施,案件已属执行不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0122民初12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