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异112号
异议人: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水门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异议人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现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其所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异议人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玲
人民陪审员  盛君
人民陪审员  陈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