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监6号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38号1-26-3。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铁西路500号1-1976。
一审被告:大连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岔鞍村333号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水门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大连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辽02民再194号民事裁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魁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