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02121579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69604467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给付执行款7390996元及利息,诉讼费31770元,执行费6436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