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2841号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07861577。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含琪,系单位员工,女,汉族,1989年11月13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26日生,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