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电新能源(辽宁)有限公司与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招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3905号之一
原告:福电新能源(辽宁)有限公司(曾用名:沈阳德裕仁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
被告:沈阳招义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超。
原告沈阳德裕仁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招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沈阳德裕仁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福电新能源(辽宁)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德裕仁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3元(原告预交6686元,减半收取)和保全费23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343元。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孟欣
书 记 员  孙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