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2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曲连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易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42号3层301、304、305、316、320室。
法定代表人:韩文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易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29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单元××层××号房屋,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担保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单元××层××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璐
人民陪审员 李贵云
人民陪审员 雷静云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兰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