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经三路**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66372。

法定代表人:姚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新能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C5681XM。

法定代表人:汪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青岛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