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蚌埠龙子湖水资源治理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9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00号
原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陶玉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龙子湖水资源治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杨广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亮,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章进,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龙子湖水资源治理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龙子湖水资源治理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1元,减半收取401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雅雯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王阿晶
事由:民事裁定书
附件:
发往机关:
打字:校对:
发文(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00号2015年11月16日封发
原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菱湖小区5#楼10#-11#,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陶玉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龙子湖水资源治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防汛调度指挥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杨广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亮,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章进,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龙子湖水资源治理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龙子湖水资源治理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1元,减半收取401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阿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