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路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高新区智造园区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KXLRO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合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眠山路8号(**门大酒店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223707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路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合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22民初6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庆市合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路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63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及被执行人下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中国银行有部分存款,已冻结并予以划拨,未查询到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公司法人限制消费。
综上,被执行人安庆市合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