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11民初6576号
原告厦门精永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志义、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精永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精永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精永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精永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明茹
法官助理 洪一帆
书 记 员 陈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