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1民初3859号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纳沧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集美区纳沧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市集美区纳沧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集美区纳沧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集美区纳沧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詹锦林
法官助理 洪一帆
书 记 员 陈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