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176号
原告:漳州市诏安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深桥镇考湖村考湖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32L6F197。
法定代表人:吴惜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山,漳州市诏安县**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37898644C。
法定代表人:黄炜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漳州市诏安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诏安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诏安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1元,减半收取6240.5元,由漳州市诏安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辉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林培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