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4民初2771号
原告: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2YGBEH73,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新寨村(深桥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李惠山,总经理。
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37898644C。
法定代表人:黄炜娟,经理。
原告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剑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洪小琳
书 记 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