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8618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龙文园区(漳州市龙文区炎明胶水加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94719859B。
法定代表人:陆伟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茵,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玲,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37898644C。
法定代表人:黄炜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漳州市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建筑公司)与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众恒建筑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众恒建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王伟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