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8618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龙文园区(漳州市龙文区炎明胶水加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94719859B。
法定代表人:陆伟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茵,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玲,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37898644C。
法定代表人:黄炜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漳州市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建筑公司)与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众恒建筑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众恒建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王伟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