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4民初1921号
原告: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西潭镇新厝村新厝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73101229。
法定代表人:**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3789864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诏***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