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1民初3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东山县,且经过东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东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优先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由用人单位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故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美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