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闽0427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懂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闽0427执347号案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