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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415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7层15室。 被告:青岛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中川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观海一路20号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巨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