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春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崔建刚、***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民申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建刚,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河北春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村13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59号河北信合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再审申请人崔建刚、***、***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春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崔建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郎立惠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