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春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某、河北春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一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刚。
委托代理人***,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翔,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春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村13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59号河北信合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自由职业者。
原审被告***。
上诉人崔建刚为与被上诉人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正定信用社)及原审被告河北春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日园林公司)、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担保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三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建刚的委托代理人***、孙翔,被上诉人正定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春日园林公司、原审被告东润担保公司、原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三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3113元退回上诉人崔建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密
代理审判员*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