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5民初2310号
原告: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淮阳县顺风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阳县顺风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保全费1473元,合计3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