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928民初731号
原告:河北大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大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大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大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1953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302565.95元,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政府采购合同关系,原告作为供应商中标被告发包的察右后旗2012年城镇绿化工程,施工内容为巨轮广场、医院、广场两侧的绿化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并已完成验收,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至今仍拖欠工程款561953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无奈成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辩称,对于第一项诉求我方予以认可;对原告的第二项诉求,我方不予认可,理由如下: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当时约定采购价为16447350元,合同是2012年5月28日双方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在2015年7月进行的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四比三比三支付,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12251549.5元,所未予以支付的工程款就是原告所主张的第一项诉求中的金额,我方予以认可。对于察右后旗是国家贫困旗县,为了民生我方赊欠工程款非常之大,就在此困难的情况下,我方也在积极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标的,大部分的施工款我方已经积极给付,我方已经尽最大的能力。关于第二项诉求的违约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我方没给原告方造成太大损失,且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计算办法,我方不予认可。我方仍在积极凑资金履行合同,现因我旗资金紧张,所以拖欠原告工程款,但我方会积极履行偿还义务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北大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原察右后旗林业局)作为采购人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察右后旗政府采购合同》,原告中标被告发包的察右后旗2012年城镇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内容为巨轮广场、医院、广场两侧的绿化工程,合同约定价为16447350元,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7月。该工程于2015年5月28日完成竣工,经审计核算,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7871081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2251549.5元,拖欠工程款5619531.5元。
上述事实,可从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察右后旗政府采购合同》、被告出具的《证明》证据得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对欠付原告的工程款5619531.5元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考虑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存在,应当承担迟延给付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但原告利息的计算方法依据不足,本案因双方对工程竣工时间2015年5月28日予以认同,故应从竣工之日即2015年5月28日起,以欠付工程款561953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5.6%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工程欠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大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19531.5元;并从2015年5月28日起,以欠付工程款561953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5.6%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7260元,由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林业和草原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利翔
审 判 员 杨福喜
人民陪审员 赵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