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6197号
原告: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国道以南渤海新区建材院内。
法定代表人:苏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滨,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智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宫会娟,经理。
原告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3.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