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8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国道以南渤海新区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092285823C。
法定代表人:孙爱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468842362。
法定代表人:宫会娟,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冀0983执保71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074.87元,期限为十二个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074.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