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前彪冢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111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宏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468842362。
法定代表人:宫会娟,职位。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前彪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县前彪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11ME3304983U。
本院在执行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前彪冢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前彪冢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895134.94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