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360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宫会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足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吴足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吴足食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吴足食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