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执保74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宫会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已按申请人要求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1126执保74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