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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63号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8222898.2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9340090100****8995,实际冻结200691.64元;2.浦发银行天津津南**支行、772601551****0455,实际冻结541.16元;3.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1229080****0202,实际冻结0元;4.华夏银行新华街支行、180××××******2205,实际冻结514.48元;5.中国银行六盘水市六枝支行、1330****9609,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8222898.2元,开户行、账户:1.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189××××*******5789,实际冻结3638.82元;2.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岗分社、187××××*******1055,实际冻结295.31元;3.浦发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630100788014****3061,实际冻结5368.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止; 3、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8222898.2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银行***市**支行、1011****7442,实际冻结28123.88元;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04020207093****5497,实际冻结125415.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