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晨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莆田市荔晨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3322号 原告:***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下社村九二九号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228UY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威,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晨建工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洋埕村西厝头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43831251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晨建工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