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3322号
原告:***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下社村九二九号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228UY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威,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晨建工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洋埕村西厝头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43831251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晨建工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