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力源机器有限公司

***与***、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友和,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兆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开发区工业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81650。
法定代表人:邱志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力源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3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817717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谦、洪静,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力源机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拟与被告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为1520.5元,由***负担。
审判员章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