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力源机器有限公司

福建力源机器有限公司、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21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力源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港中路1712号401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8177172P。
法定代表人:郑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金桥新区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260GP9F。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福建力源机器有限公司与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遂宁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遂仲字第0048号裁决书,因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力源机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9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9执35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蓬溪县金桥新区××路的土地两宗【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9号、川(2018)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9号】,川(2016)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9号土地已设置抵押,本院已对该土地予以查封,川(2018)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9号土地已为另案查封,本院对其予以轮候查封。上述土地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921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
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旷国军
审判员  冯 良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