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恢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特1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元,执行费**元被执行人已交纳,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特1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