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745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刘昌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9)鲁1002民特14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xx元,利息xx元,合计xx元。
2、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xx元,9月30日前给付xx元,10月30日前给付xx元,11月30日前给付xx元,12月30日前给付xx元,本案予以结案。
3、本案执行费xx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系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特1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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