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金成钮塑有限公司与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962号
原告:威海金成钮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25378X,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度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重庆街104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原告威海金成钮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海金成钮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金成钮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金成钮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威海金成钮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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