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民初5964号
原告:威海市东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潘智海,董事长。
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48-12号。
法定代表人:颜承志,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东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相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栾哲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