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民辖41号
原告: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乐川街2207号紫金花园19号楼1021。
法定代表人:张安军,董事长。
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威路西江苏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秦德文,董事长。
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48-12号。
法定代表人:颜承志,董事长。
被告:王彦军,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9年5月27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9)鲁1002民初2980号原告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2019年11月21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9)鲁1091民初2793号原告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19年12月24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仅对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追加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彦军为被告并非原告的意思表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彦军为被告,并以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破产为由将案件移送该院审理不当,应予以纠正。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9)鲁1002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2019)鲁1091民初2793号原告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洲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宫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