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恢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682137P。
被执行人: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2452187。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组织机构代码**iv>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现名为威海顺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一、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192400元,共计4692400元;二、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商企借字第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2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四、被告***、**、***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连带给付义务。因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于2020年9月9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公告已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亦未向我院报告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
我院于2020年10月29日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续封了被执行人***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苘山镇建城路****、苘山镇正气路-17号-518号不动产,申请人暂时要求不处置该不动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12月4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信息,未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除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已查封的不动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仕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