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乳山市,现住户籍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涛,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辉,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711645G。
法定代表人:杨桂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荣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2452187。
法定代表人:颜承志,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威海三合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娜娜,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海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都 宁
书 记 员 张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