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2173号
原告:***,男,住址山东省威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飞,山东瀛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711645G,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
法定代表人:杨桂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洁,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2452187,住,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颜承志。
诉讼代表人:威海三合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3531283C,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环翠区竹岛街道海滨中路**-502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董忆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大筌,男,住址山东省威海,系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男,住址山东省威海。
原告***与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胡传佳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人民陪审员 鞠洪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