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91民初739号 原告:***,男,住址山东省威海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威海三合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3531283C,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环翠区竹岛街道海滨中路-4号-5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23491.8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将其威达新城项目楼梯栏杆、护栏承包给原告,原告依约施工,被告应支付工程款423491.8元。2014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协议》、《抵顶协议》,约定被告以房屋抵顶工程款,后抵顶未成,且被告进入破产程序,故提起诉讼。 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对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包括工程款423491.8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7652元,减半收取计3826元,由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