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5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厦门骏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亿宝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20FA5X1。
法定代表人:项德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骏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厦劳仲案【2019】1437-2号裁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203执5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明辉
审 判 员 陈小强
审 判 员 林旺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叶小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