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荣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706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王家新院村内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荣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赤山街道赤山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20)鲁0282民初7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万元。现被申请人630902690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已超过66万元,根据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它二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措施:
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37×××7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5×××3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