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

***、荣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异17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斥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昭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8年12月2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判决内容复杂,标的额次数较多,且跨越新旧法律的适用,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利息的计算产生较大分歧,故请求对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利息重新进行计算。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和***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927040.28元及利息(以1927040.28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修复费用319421.57元;四、驳回**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鲁民申4363号民事裁定,指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鲁10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以“案件判决内容复杂,标的额次数较多,且跨越新旧法律的适用”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计算利息。

另查,被执行人***经营渔船及企业,有多次向银行贷款还款的经历。

上述事实有(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10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082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是对执行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并不能代替具体的执行实施行为,确定利息数额是执行实施程序中应先行解决的问题。在生效的(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如何计算利息已作出明确规定,这是简单的数学运算问题。***作为经营一定规模经济的商业人士,且有多次银行借贷还款的经历,其完全有能力自行核算利息数额。如其对利息如何计算确实不懂,可以咨询案件的承办法官,也可以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或求助相关专业人士。本案中,***以“判决内容复杂,标的额次数较多,且跨越新旧法律的适用”为由启动异议审查程序,客观上造成了执行程序的中止,拖延了办案进程,有滥用异议权之嫌。综上,***所主张之异议请求,应当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先行解决,不能直接提交异议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姜宝超

人民陪审员  孙永宁

人民陪审员  苑克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永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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