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执复6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斥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昭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玉,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执行法院解除对其配偶王信静名下鲁荣渔52911号、鲁荣渔52912号、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渔船的查封。
执行法院查明,强华建筑公司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8)鲁1082民终2290号终审民事判决(摘要):……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强华建筑公司工程款1927040.28元及利息(以1927040.28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强华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修复费用319421.57元。***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强华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工程款1607618.71元及利息(以1927040.28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807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于2019年1月29以(2019)鲁1082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与王信静共同所有的位于**市石岛××楼××、××室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同年3月12日以(2019)鲁1082执2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所有的鲁K×××××号、鲁K×××××号汽车两辆;同年3月21日以(2019)鲁1082执27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之配偶王信静名下鲁荣渔52911号、鲁荣渔52912号、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渔船;***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4月4日、5月15日、6月17日支付200000元、118000元、30000元、20000元,共计368000元。
2019年5月21日执行法院以(2019)鲁1082执2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扣押***所有的鲁K×××××号、鲁K×××××号车辆,责令其三日内将上述车辆及相关证件交至执行法院。但***始终未交,称因欠张少波一百余万元,以车辆质押,在2019年3月份被其开走。
再查,位于**市石岛××楼××(××号车库)、301室产权人为***、王信静,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无抵押登记。2019年10月10日,执行法院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询价,其中201室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参考价为533881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参考价为268181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评估参考价为550457元;301室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参考价为534474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参考价为268474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评估参考价为551060元;4号车库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参考价为113792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参考价为58410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评估参考价为92187元。
又查,鲁荣渔52911号、鲁荣渔52912号、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四艘渔船均为2011年建造完工,主机功率为164千瓦,登记产权人为王信静。其中鲁荣渔52911号、鲁荣渔52912号作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评估价值为403万元,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60万元,该笔贷款已于2019年9月12日还清,但强华建筑公司认可其价值为160万元;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渔船抵押给了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贷款还款通知单显示该笔贷款已于2019年12月5日还清,但因《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附抵押清单,强华建筑公司对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是否与该笔贷款有关联有异议。
另查,***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鲁10民终229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以(2019)鲁民申4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摘录):指令本院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执行法院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规范、文明、善意,统筹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采取的查封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执行标的。执行法院对***的三类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是位于**市石岛××楼××室、××室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及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网络询价的均价约为99余万元,尚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二是车牌号为鲁K×××××、鲁K×××××的车辆两辆,***称因欠他人款项早在2019年3月份被他人开走,对该车辆的执行可能会遇到障碍,其价值暂不考虑;三是***配偶王信静名下的鲁荣渔52911号、鲁荣渔52912号、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四艘渔船,从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可知渔船的价值较大,无论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认定鲁荣渔52911号、鲁荣渔52912号的价值403万元,还是以强华建筑公司认可的价值160万元,在已保全价值约为99万元房产的情况下,再保全四艘渔船的价值明显超过本案执行的标的额,对四艘渔船全部予以查封确为不妥。综合考虑查封***房屋的价值、权属情况,渔船的经营特点、权属情况,以及案件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执行的依据已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尚处于未定状态的情况,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兼顾双方利益,查封一对渔船即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对明显超出执行标的额的另一对渔船应予解除查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解除对登记在王信静名下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两艘渔船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强华建筑公司、被执行人***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强华建筑公司请求:继续查封王信静名下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两艘渔船。事实和理由:(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显示涉案船舶的状态为抵押,故不能证明被执行人已还清贷款,且涉案船舶登记在王信静名下,存在执行风险;(二)中国银行贷款涉及的两条船的评估报告形成于2018年11月,评估价为虚价,且船舶价值有折旧;(三)农商行贷款资料系复印件且无清单及评估报告,看不出与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船的关联性。***请求:撤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执异17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配偶王信静名下鲁荣渔52911号、鲁荣渔52912号、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渔船的查封。事实和理由:(一)执行法院查封资产约一千万元,价值远超执行标的范围,属于超标的查封;(二)本案执行依据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执行的依据已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尚处于未定状态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查封财产无法律依据;(三)执行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价值暂不予考虑应解除查封;(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代替涉案渔船的查封。
本院查明,2020年6月10日,本院就强华建筑公司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鲁10民再12号再审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采取的查封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执行标的额。执行法院查封的涉案两套房产均价约为99余万元,查封的涉案车辆或在查封前被质押,对该车辆的执行或有障碍,综合考虑上述查封财产的价值、权属情况、以及变现所得的价款数额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等执行程序才能明确等情况,仅对上述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尚不足以清偿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而***配偶王信静名下的鲁荣渔52911号、鲁荣渔52912号、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四艘渔船,参考抵押贷款额度,考虑到渔船的经营特点、权属情况,查封一对渔船即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执行法院对明显超出执行标的额的另一对渔船予以解除查封并无不当。被执行人***主张有其他财产可代替涉案渔船的查封,并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执行依据已经本院再审审理予以维持,故执行法院对***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在复议申请中主张执行法院解除对鲁荣渔52913号、鲁荣渔52914号两艘渔船的查封后,被执行人***的其余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其应对执行法院解封行为提异议,且被执行人的资产尚未进行评估、拍卖,价值最终应由市场检验,故对申请执行人的复议主张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强华建筑公司、***之复议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2执异17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明强
审判员 孙文强
审判员 李慧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丹阳
书记员孙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