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

**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27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斥山村。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7日生,住**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书,经查,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市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
二0二0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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