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7日生,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1655694.71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辉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