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1988号
申请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斥山村。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8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民初1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00000元。2020年8月24日,**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