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1988号

申请人:**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斥山村。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8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民初1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00000元。2020年8月24日,**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帅